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11號
TPDV,98,建,11,200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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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震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12號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美香律師
      甲○○
被   告 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應提出96年4月至96年7月就本件工程向被告請款之請款單,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並對原告所提相關憑證,具體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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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臺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