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466號
TPDV,98,審重訴,466,200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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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重訴字第46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三環水產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捌拾捌萬肆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之保證書第 7條及約定 書第13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 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三環水產有限公司(下 稱三環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保證被告三環公 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債務,於新台幣(下同)20,000 ,000 元限額內,連帶保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三環 公司向原告借款 4筆,其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及利息均如附 表所示,並約定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10%加付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倍計付, 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詎被告三環公司之上開借款本息,自民國97年 12月18日起陸續未清償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至今仍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清償。被告甲○○丁○○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 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 書、保證書、約定書、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放款戶授信明 細查詢單、放款利率表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自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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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環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