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1992號
TPDV,98,審訴,1992,200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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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19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均住台北市○○區○○路2段207號4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陸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24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 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8月19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信用 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00),依Story生活故事現 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5、8條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 款或轉帳方式撥動貸款額度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原告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利息按年利率18.25%計算, 逾期清償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改按年息20 %計算遲延 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履行,依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 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約定,被告所有之消費款均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至98年2月26日止累計消費記帳共計 664,754元(其中消費款本金399,170元,利息265, 584元) ,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就其中本金399,170 元 部分尚應給付自98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 之利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 用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預備 金增補約定書、現金卡/ 隨意金交易紀錄、被告帳務明細等 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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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