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98年度,148號
TPDV,98,審建,148,200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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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48號
原   告 光浦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擎邦國際科技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玖拾伍萬肆仟玖佰零柒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玖仟柒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貳佰
  零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
  本。
 ㈢補正原告光浦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兩造間工程契約書條款全文影本、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之工程項目及各項細目金額,且按被告人數提出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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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浦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