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98年度,147號
TPDV,98,審建,147,200905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47號
  原   告 超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雖繳納第1項聲明請求新台幣(下同)4,089,045元之裁判
費41,491元,惟原告第2 項聲明另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起訴狀附
表所示面額2,925,000 元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應為7,014,0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41,491元,尚欠29,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1/1頁


參考資料
超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