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473號
TPDV,91,訴,3473,200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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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三號
  原   告 大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然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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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