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1284號
TPDV,98,司票,11284,2009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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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28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輪商行有限公司、甲○○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本票影本與聲請狀上之記載不符。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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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輪商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