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150號聲 請 人 神通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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