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1071號
TPDV,98,司票,11071,200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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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071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秉鋒有限公司、乙○○、甲○○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甲○○或王忠平?)及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柒拾萬肆仟肆佰元對甲○○應連
  帶給付之依據(非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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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秉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