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0576號
TPDV,98,司票,10576,2009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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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576號
聲 請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佑佳股份有限公司、丙○○、陳建祐間聲
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狀載之陳建祐與本票之發票人乙○○不
  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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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佑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