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3743號
TPDV,98,司促,13743,2009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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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人寶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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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人寶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