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2629號
TPDV,98,司促,12629,2009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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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齊元寶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並補正確之
  附表到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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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元寶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