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2388號
TPDV,98,司促,12388,200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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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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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