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0627號
TPDV,98,司促,10627,200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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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拍立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貳萬玖仟伍佰元,及
  按附表所示之計算期間及年息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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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拍立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