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0469號
TPDV,98,司促,10469,200905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商必丕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PPG INDUS
法定代理人 甲○○(Wang,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玖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1/1頁


參考資料
美商必丕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必丕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