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752號
TPDV,97,重訴,752,2009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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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52號
上 訴 人 東陵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張馻哲律師
複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賽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重訴字第
752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台幣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76,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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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賽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陵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