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693號
TPDV,97,重訴,693,2009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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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93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再賢律師
       己○○
 被   告 戊○○
       丙○○
       乙○○
 兼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6 月24日16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雙方補正事項見附件內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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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