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720號
原 告 信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複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被 告 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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