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98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間因97年
訴字第3198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柒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叁萬陸仟捌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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