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拍字,97年度,189號
TPDV,97,審司拍,189,200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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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拍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宏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 國公司)於民國87年10月22日,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億3仟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7年10月21日起至 117年10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宏國公司對聲請人負有本票債 務3億元,幾經變更還款條件後,延展清償期為民國97年10 月31日,約定利息如各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所示。嗣相對人宏 國公司將前揭不動產建物部分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宏邑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惟債務人未依約攤還本息,尚餘欠本金3億元 及利息13,947,28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且本院已通知相對人宏國公司及 宏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相對人宏國公司雖具狀陳 稱聲請人所提列之積欠利息起算日、債權額、利率等,恐與 事實不符,希聲請人再查明。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 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相對人所稱係屬實體事項 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 程序所得審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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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