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8461號
TPDV,96,訴,8461,2009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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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61號
原   告 經典建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余忠益律師
      曾郁智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擴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3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原告「經典建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經典建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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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經典建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經典建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