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127號
TPDM,98,附民,127,2009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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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簡○軒真實姓名住
法定代理人 簡○淵真實姓名住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七六號妨害自由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黃紹紘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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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