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簡○軒真實姓名住
法定代理人 簡○淵真實姓名住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七六號妨害自由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黃紹紘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