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最佳風情攝影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四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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