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448號
TPDV,91,補,448,200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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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四八號
  原   告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右原告與被告蓮心園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陸仟伍佰貳拾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伍
仟伍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伍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
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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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蓮心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