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2295號
TPDM,97,訴,2295,2009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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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戴銀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黃紹紘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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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