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9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戴銀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黃紹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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