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63號
TCDV,98,重訴,163,200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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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兼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經於民國98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丁○○與被告丙○○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97年8月18日所為之夫妻贈與行為,另於民國97年9月5日以台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097年里普資字第165530號所為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97年9月5日以台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097年里普資字第165530號所為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被告丁○○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73,864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所示,另陳述如下:
一、訴外人華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富公司)、 蘇新峰、蘇良峰及被告丁○○,前於民國96年4月16日 分別簽立「約定書」交付原告,同意渠等對原告所負之 一切債務,均願遵守約定書之條款,如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付息或使用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原 告得隨時收回借款或視為全部到期。訴外人華富公司繼 於97年4月16日邀同訴外人蘇新峰、蘇良峰及被告丁○ ○為連帶保證人,擔保訴外人華富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借 款債務,在新臺幣(下同)伍仟萬元(起訴狀誤載為壹 億元)之範圍內負連帶保證責任,並另簽立「綜合授信 契約」交原告收執。
二、訴外人華富公司嗣於97年7月7日及同年8月25日向原告 分別借款200萬及3,000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7月7日及 同年8月25日起,均至同年9月25日止,其後並展期至同 年10月26日止,約定利息均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基本利率加年率0.88%計算,按月付息,另到期時本息 一併清償,且約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之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訴外人華富公司自97年



8月25日起即未依約付息,更於同年9月8日因存款不足 而發生退票情事。原告乃於同年9月23日發函催繳,仍 未獲清償,依上揭約定書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訴外人華富公司尚有31,665,825元借款本金未償, 原告乃於97年11月19日向鈞院聲請對訴外人華富公司、 蘇新峰、蘇良峰及被告丁○○核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 促字第42749號),訴外人華富公司、蘇新峰、蘇良峰 及被告丁○○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支付命令已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被告丁○○對 原告所應連帶清償之債務乃告確定。
三、被告丁○○為規避清償責任,竟於97年8月18日將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 被告丙○○並於同年9月5日辦理移轉登記完畢,渠為逃 避上開債務之清償責任明顯。另依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 稅局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被告丁○○於97年9月 25日財產僅剩持分之土地一筆、投資三筆,其中所投資 之訴外人華富公司已為逾期放款戶,另所投資之訴外人 智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動公司)業已解散,至所投 資之訴外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中信金 控公司),其投資金額僅為504,000元。足認被告丁○ ○與被告丙○○間之無償夫妻贈與行為,顯已減少被告 丁○○之資力,而害及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 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二人間就系爭 不動產所為之夫妻贈與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 為,並訴請被告丙○○應將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回復登記為 被告丁○○所有等語,並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撥款申 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退票理由單、約定 書、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地政事務所異動資料、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為證。貳、被告方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叁、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方面:
⑴、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 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又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 規定聲請撤銷時,並得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



原狀。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前段定 有明文。而所稱「有害及債權者」,乃係指債權人 之債權,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 情形者,即應認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不以債 務人因其行為致陷於無資力為限。是債權人依上開 規定,撤銷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祇須具備下列 條件:(一)為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二)其 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三)其法律行為係以財 產權為目的。至於債務人之法律行為除有特別規定 外,無論為債權行為,抑為物權行為,均非所問。 ⑵、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 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⑶、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 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退票理 由單、約定書、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地政事務 所異動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等為證(均為影本),核屬相符,被告對於原 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而為爭 執,視同自認。本件被告丁○○與被告丙○○就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7年8月18日所為之夫妻贈與行 為,及於97年9月5日以台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收件 字號097年里普資字第165530號所為夫妻贈與為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確有害及原告對被告丁 ○○之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42749號支付命令所示 之31,665,825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與違約金債權之 情事,而致原告無法獲得滿足。則原告依民法第24 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訴請:⑴、撤銷被告丁○ ○與被告丙○○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7年8月18 日所為之夫妻贈與行為;⑵、撤銷被告丁○○與被 告丙○○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7年9月5日以台中 縣大里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097年里普資字第16553 0號所為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 ⑶、塗銷被告丙○○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7年9 月5日以台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097年里普 資字第165530號所為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並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被告丁○ ○所有,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肆、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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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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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所 有 權 人 │ │
│ ├───┬────┬────┬───┬───────┤ ├──────┤ │ │  備 註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
│1│臺中縣│大里市 ○○○段 │ │0000-0000 │建│213.29 │全部***1分之1 │丙○○(登記次序0002)│統一編號Z000000000│
├─┼───┼────┼────┼───┼───────┼─┼──────┼───────┼───────────┼─────────┤
│2│臺中縣│大里市 ○○○段 │ │0000-0000 │建│246.98 │全部***1分之1 │丙○○(登記次序0002)│統一編號Z000000000│
└─┴───┴────┴────┴───┴───────┴─┴──────┴───────┴───────────┴─────────┘
┌─┬───┬───────┬───────┬───────┬─────────────────┬───┬─────┬────────┐
│編│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主要用途、建材├───────────┬─────┤權 利│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用│ │ 所有權人 │ 備    註 │
│ │ │ │ │及層數 │ │途 │範 圍│ │ │
│號│ │ │ │ │ 合        計 │ │ │ │ │
├─┼───┼───────┼───────┼───────┼───────────┼─────┼───┼─────┼────────┤
│1│87 │臺中縣大里市萬│臺中縣大里市文│廠房、辦公室、│第一樓層:252.37 │ │全部 │丙○○(登│統一編號B0000000│
│ │ │安段275、276、│心南路1160號 │倉庫、宿舍、餐│第二樓層:252.37 │ │ │記次序0002│22 │
│ │ │529 │ │廳、廚房、員工│第三樓層:252.37 │ │ │) │ │
│ │ │ │ │活動室、鋼筋混│合 計:757.11 │ │ │ │ │
│ │ │ │ │凝土造,3層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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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涼傘樹段00000-000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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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