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8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創業團隊專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15日下午3時5 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頎蹟科技有限公司之支票退票後,原告個人信用 受有損害之證據資料。
三、被告應攜帶系爭3紙支票原本到庭;並說明受理本件委辦貸 款後已付出之勞務及相關費用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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