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781號
TCDV,98,訴,781,200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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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78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鴻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於民國98年4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74,5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0,50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00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鴻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騋公司)前於 民國95年6月9日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 款期間自95年6月9日起至98年6月9日止,利息按原 告之基準利率加週年利率2.91%機動計算,另依年 金法分期攤還本息,並約定如逾期清償者,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6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被告鴻騋公司嗣自98年3月20日起,即未 依約按期清償本息,尚有本金58,476元未償,當時 之借款利率為週年利率6.45%。
(二)被告鴻騋公司另為購置機器設備於95年9月7日亦邀 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2 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9月8日起至100年7月1 5日止,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定期儲金之基準利率 加週年利率2.335%機動計算,分20期攤還本息, 另約定如逾期清償者,利率之計算改按逾期當時原 告之基準利率加週年利率3%計算,又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被告鴻騋公司嗣自98年2月15日起,即未依 約按期清償本息,尚有本金600,000元未償,其逾 期當時之借款利率應改為週年利率6.54%。 (三)被告鴻騋公司再於96年11月15日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另借款260萬元,約定 借款期間自96年11月28日起至101年11月28日止, 利息按原告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年利率1.28%機 動計算,並分20期攤還本息,另約定逾期清償者,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被告鴻騋公司嗣自98年1月28日 起,即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尚有本金2,080,000 元未償,當時之借款利率為週年利率2.96%。 (四)被告鴻騋公司繼於97年9月25日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款額度200萬元 之週轉金貸款契約,並於98年2月1日及同月12日, 分別向原告借款8萬元及16萬元,約定每筆借款期 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利息則按原告二年期定期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705%機動計算,借 款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另約定如逾期清償者,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惟被告鴻騋公司嗣自98年3月20日及98 年2月12日起,即未依約按期支付利息,當時之借 款週年利率均為2.99%,各尚有本金76,108元及16 0,000元元未償。
(五)被告鴻騋公司因未依約繳付上開借款本息,且於98 年3月20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其先前為 擔保借款債務所設定之動產抵押機械(即CNC車床 、液壓儲料式送料機)亦遭搬離動產抵押契約書所 約定之存放地點(臺中縣太平市○○路109號1樓) ,依兩造間於95年6月9日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5 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約定,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三人連帶給付2,974,584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經濟部工業局機器動產抵 押設定登記函、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協助中小 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書、週轉金貸款契約、拒絕往來清



冊、借還款明細、原告銀行基準利率歷史資料表、中長期 資金運用利率歷史表、二年期定儲基動利率歷史資料及被 告鴻騋公司原營業地點之招租照片等為證。
貳、被告鴻騋公司及被告丙○○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被告鴻騋公司確有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 保證人而向原告借款多筆之事實,另對原告所主張之借貸 金額、未償餘額及利息計算基準,均無意見,惟被告無力 一次還清全部借款,希能與原告協商延長還款期限。叁、被告乙○○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肆、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准依原告聲請,就被 告乙○○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經濟 部工業局機器動產抵押登記函、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 約書、協助中小企業扎根專案貸款契約書、週轉金貸款契 約、拒絕往來清冊、借還款明細、原告銀行基準利率歷史 資料表、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歷史表、二年期定儲基動利 率歷史資料及被告鴻騋公司原營業地點之招租照片資料等 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被告鴻騋公司票據信用資 料相符。被告鴻騋公司及被告丙○○於本院98年4月22日 言詞辯論期日中對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均不爭執;另被 告乙○○就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之表 示,揆諸上揭規定,均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信 屬實在。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 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 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再 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從其約定



之利率;又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鴻騋公司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所借貸之款項,既因未依期清償本息而視為全部 到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三人連帶給付未償之借款本金2,974,584元及按如 附表所示本金及利率所分別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以准許。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 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表:
┌──────┬──────────────────┬───────────────────────────┐
│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新臺幣) │ 期 間(民國) │ 年利率 │期 間(民國)│ 利 率 │
├──────┼─────────────┼────┼───────────┼───────────────┤
│ 58,476元│自98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6.45% │自98年4月21日起至清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日止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之20%計算 │
├──────┼─────────────┼────┼───────────┼───────────────┤
│ 600,000元│自98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54% │自98年3月16日起至清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日止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之20%計算 │
├──────┼─────────────┼────┼───────────┼───────────────┤
│ 2,080,000元│自98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96% │自98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止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之20%計算 │
├──────┼─────────────┼────┼───────────┼───────────────┤
│ 76,108元│自98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9% │自98年4月21日起至清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日止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之20%計算 │
├──────┼─────────────┼────┼───────────┼───────────────┤
│ 160,000元│自98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99% │自98年3月13日起至清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日止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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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