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721號
TCDV,98,補,721,200905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   告 甲○○
      丙○○
      乙○○
      己○○
      丁○○
      戊○○
      子○○
      丑○○
      辛○○○
      庚○○
      壬○○
被   告 臺中市新都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癸○○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台幣(下同)1,
  650,000元定之,則原告應於本到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17,3
  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百元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千萬元至1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
,以萬元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