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丙○○
號3樓之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安喬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屋交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建物部
分價額970700元及土地價額0000000元(38363元×688×23/100
=0000000元),以上合計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70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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