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98年度,10號
TCDV,98,簡,10,2009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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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被   告 麗池時尚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佳妙律師
複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案號97年度訴字第311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星期一),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下列事項供核:
一、原告之加盟店於加盟期間總進貨數量、總退貨數量。二、原告之加盟店於民國96年7 至9 月各月之庫存數量,暨憑以 計算之依據,如與進貨、退貨及銷售數量差額不符,並請詳 予說明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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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池時尚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