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一二號 原 告 乙○○○ 戊○○ 己○○ 丙○○ 丁○○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八號八樓 被 告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複 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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