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912號
TPDV,90,重訴,2912,200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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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一二號
  原   告  乙○○○
         戊○○
         己○○
         丙○○
         丁○○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八號八樓
  被   告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複 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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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