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定期存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6341號
TPDV,90,訴,6341,2002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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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四一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聯合管理顧問社即曾隆德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被   告   軒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丁○○○○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四一七巷十二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四一七巷十二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四十號六樓之二
  右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玲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定期存單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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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軒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