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17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昌邑開發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昌邑開發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甲○○業於民國97
經授中字第0973324451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
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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