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64號
原 告 丁○○乙○○之承
戊○○乙○○之承
丙○○乙○○之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釤勝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複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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