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6年度,106號
TCDV,96,勞訴,106,2009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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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原   告 甲○○
特別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魏有志即益盛工程行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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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