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原 告 甲○○
特別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魏有志即益盛工程行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