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凱平律師 段桓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月雲律師 ? 被 告 中華民國民航飛行員協會失能互助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補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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