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2113號
TCDM,98,聲,2113,2009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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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2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甲○○因違反農業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98年度選偵字第2號), ,其於民國98年2月13日所提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 元,係於98年度臺中縣東勢鎮農會會員代表選舉中,所收受 同案被告鄭冬蘭所交付之行賄買票款項,屬因犯罪所得之物 ,且屬被告被告甲○○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 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農業法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選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現金3000 元,為被告因犯罪而收受之財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依上 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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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