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訴字第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國民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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