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98年度,54號
TCDM,98,交訴,54,200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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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國民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
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郭妙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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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