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上字,98年度,206號
TCDM,98,中簡上,206,200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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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上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8年
度中簡字第140 號中華民國98年1 月13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
簡易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606 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 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四列關於「臺灣迪生股份有 限公司」、「捷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美商波露 /羅蘭公司有限合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為臺灣代理商 臺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為臺灣代理商捷格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第六列關於「商標專用權」應更正為「商標權」, 以及證據欄應加列「商標權利證明文件」外,其餘均引用第 一審簡易判決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暨第一審於民 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所為之更正裁定(如附件)。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雖以本案為警查獲後,業 已深感悔悟,且伊日前因身體不適,開刀切除子宮肌瘤,至 今續門診追蹤檢查,又逢經濟不景氣,工作不穩定,生活陷 入困境,請審酌伊經濟困窘,兼衡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等一切情狀,給予自新機會,從輕量刑等語,提起上訴。 然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 項,苟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 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分 別著有七十二年台上字第六六九六號、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 O三三號判例可資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 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 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 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六號 判決意旨亦足參照。查本件原審量刑既已審酌刑法第五十七 條之各款情形,亦未逾越法定刑度,本院又查無原審有漏未 審酌應減輕被告刑度之情狀,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自不能率 指原審判決有何違法失當之處。從而,本件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



、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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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