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1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政德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建國
被 告 丁○○
樓
被 告 乙○○
被 告 百藝廣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蓮珠
被 告 甲○○
被 告 敦佑企業有限公司
樓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8年度偵字第9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政德國際廣告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丁○○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乙○○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百藝廣告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敦佑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另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 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六條前段定有明文。被 告丁○○、甲○○、乙○○、丙○○等人對於意圖影響採購 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 標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事實,業經坦認屬實,僅係辯稱因為
第一次參加政府機關的,不懂政府採購法,不知道這樣做違 法等語,惟刑法第十六條前段明文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 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本案被告丁 ○○、甲○○、乙○○、丙○○等人既無正當理由或無法避 免之事由存在,自不得因渠等不諳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執為 免除本件刑事責任之事由。
二、查:被告丁○○、乙○○、甲○○、丙○○等人,前均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為憑,被告丁○○、乙○○、甲○○、丙○○等人經 此檢調偵訊過程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 院考量被告丁○○、乙○○、甲○○、丙○○業於偵查中坦 承犯行,且均係初犯,因對於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缺乏專業知 識,以致觸法犯紀,而本案在未經決標前即遭查獲,損害未 及擴大等情狀,認為對被告丁○○、乙○○、甲○○、丙○ ○等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 二年,用啟自新,並觀後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後段、第九十 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處刑如主文所示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孝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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