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5號
PHDV,98,補,15,200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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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華勇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與千附實業股份有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
佰貳拾玖萬貳仟參佰伍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參仟伍
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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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勇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