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旺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0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06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24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元圻實業有限公司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北│97年12月15日 │1,593元 │GAA七0一三八│ │
│1 │高子欽 │桃園分行 │ │ │二三 │ │
├─┼─────────┼─────────┼───────────┼────────┼────────┼──┤
│00│曹正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97年12月31日 │4,238元 │BH0一一一二五│ │
│2 │ │壢分行 │ │ │三 │ │
├─┼─────────┼─────────┼───────────┼────────┼────────┼──┤
│00│吳錦森 │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97年12月31日 │5,770元 │AA0六四四八五│ │
│3 │ │行 │ │ │八 │ │
├─┼─────────┼─────────┼───────────┼────────┼────────┼──┤
│00│彭義龍即茂家商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97年12月31日 │6,250元 │XA00二八0九│ │
│4 │ │成分行 │ │ │四 │ │
├─┼─────────┼─────────┼───────────┼────────┼────────┼──┤
│00│洪文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永│97年12月15日 │19,470元 │AA四0九二二四│ │
│5 │ │安分行 │ │ │三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