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813號
TYDV,98,訴,813,200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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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匯鴻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鴻生醫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匯鴻生醫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8,000元,應繳裁判
  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
  3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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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鴻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