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798號
TYDV,98,訴,798,2009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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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   告 祥竑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瀚宇博德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
000 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0,2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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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竑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