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771號
TYDV,98,訴,771,200905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7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捷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台幣(下
同)1,871,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1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1/1頁


參考資料
捷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