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履行工程合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55,234 元,
應繳裁判費30,3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9,8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