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91號
TYDV,98,訴,291,200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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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   告 永揚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被   告 邦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5 月至11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貨, 貨款合計新台幣(下同)2,711,082 元,詎原告依約交貨具 單請款之際,被告竟藉故推拖,迭經催討,迄今尚欠2,212, 668 元未付。為此,爰依民法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 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聲明:認諾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影本4 件、支票暨退票理由 單、採購單、出貨單影本各1 件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 被告亦就訴訟標的為認諾,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2,212,668 元,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 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應給付 上開貨款之債,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上揭法律規定,原 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8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五、被告認諾原告之請求,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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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揚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