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62號
TYDV,98,補,162,2009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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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北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369,112 元 ,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54,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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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