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1號
再 審 原告 百年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千慧原名:甲○
再 審 被告 吳書發即名駒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1
,060 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為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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